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院议事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湖南理工学院章程》和《湖南理工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的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方面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条 教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院长、副院长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分工会主席、专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研究党务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特殊情况,院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书记代为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是党员的院长主持,院长为非党员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或党员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通过班子成员碰头会、院务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和工作布置。
第二章 会议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上级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
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学院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学籍管理等重大事项;
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及建设方案;
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项目申报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以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院党政办、学工办、教研室以及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各党支部书记的任免;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推荐;
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选拔与推荐;
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调动(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学科与专业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审定;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学院每年的经费预算及收入管理(含院部基金的分配方案);
教职工每年工作量的计算与考核,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与办法;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资金使用权限调动、使用的资金,均属于大额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应加强学院人事、财务和物质采购等工作的监管,但原则上不直接分管。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按学校规定的相关审批制度进行办理。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会议议题。议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院领导要经过调查研究形成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与院长、党总支书记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达成共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六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达到多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院领导签阅。
第十七条 会后及时通报。会议结束后,应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时在一定范围或向学院师生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进行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不该扩散的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五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决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要带领全院师生加强监督,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应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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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