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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暂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2日 21:20  

根据教育部2012年1月5日发布的33号令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学生手册》中关于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做进一步明确,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理以此办法为依据。本办法自2012年6月起开始执行。

一、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生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学生考试舞弊的处理:1、凡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累计两次考试舞弊者,或因考试违规曾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考试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违规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暂缓授予学位。

学 生 处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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